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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专利申请/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概述

 

Review of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y Change for Patent Application/Patent

      

作者:吉静鲜

作者单位: 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表刊物:《北京知识产权》

 

摘要:

著录项目变更是专利申请(专利)事务中很常见的情况,也是专利申请流程中比较复杂,容易出差错的事项,现实中很多申请人(专利权)甚至一些代理机构不了解如何办理变更事务,对变更需要的文件、费用等要求不清楚,因而造成不必要的补正,耽误专利申请(专利)的进程,甚至造成权利的丧失。本文较详细介绍了专利申请(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的基本要求,根据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注意事项,供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代理机构在处理著录项目变更事务时参考。

 

Abstract: Bibliography Change for Patent Application/Patent is very common in patent prosecution matters, and it is also complicate, many applicants/patentees, even patent agency are not familiar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s, fees for recording changes with the SIPO. This may delay the procedure of transferring patent/application, even cause the patent/application right be lost. This article detailedly introduced the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s and fees for recording change on bibliography for patent /application and some focus points and special attentions. It is very useful to applicant/patentee and patent agency.

 

关键词:著录项目变更, 人事项目变更, 权利转移, 更名

Key words: Bibliography Change, personal change, right transfer, name change

 

一.著录项目变更的含义

著录项目是指专利申请(专利)中的信息事项,主要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 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设计人)姓名及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代表人事项;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申请日、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等。著录项目变更是指对这些信息事项进行变动、改正。

信息事项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设计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请求变更,专利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提交的文件和费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更改有关事项并公告。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由专利局审查员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更改,或发出补正通知让申请人补正,不必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专利授权后专利权存续期间,任何时期都可以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变更需要递交的文件和缴纳的官方费用也完全相同。

 

二.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需要的文件和费用

    办理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需要递交的文件和费用如下:

1.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请求变更的有关事项,包括变更前的详细信息和变更后的详细信息。常见的几项变更项目填写要求:

(1)   申请人项目:外国申请人(权利人)外文名称、中文名称、中文国籍、地址(仅写

国家、城市)、邮编。国内申请人(专利权人)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国籍、邮编、详细地址。

 (2) 发明人项目:国内发明人需要填写变更前后所有发明人姓名和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号,外国发明人填写中文和外文发明人姓名。

(3) 代理机构项目:变更前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代理人姓名;变更后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注意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1)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和代理机构同时都需要变更时,在一份申报书对应项目中分别填写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和代理机构变更前后的信息。

2)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几次提交几份);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从甲变更为乙,又从乙变更为丙,变更两次,需要递交两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第一份申报书填写变更前为甲,变更后为乙的信息,第二份申报书填写变更前为乙,变更后为丙的信息。

3)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任何时候对专利申请(专利)递交文件和费用,都是一件申请(专利)递交一份,写明区别不同申请(专利)的重要特征:申请(专利)号。多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等信息可以完全相同,但申请(专利)号不同。

 

2.    变更证明文件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需要递交文件作为变更的依据。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都应当写明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外文证明文件需要提供简要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国籍、地址等主要信息。

每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都应该递交对应证明文件支持变更,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证明文件,或一份文件中清楚表明变更每个过程。对纸件申请进行变更时,需要提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电子申请进行变更时可以仅提交证明文件电子版。

一份证明文件对应多件专利申请(专利)时,可以将原件提交专利局备案,取得备案登记号,涉及的每件专利申请(专利)都使用有备案号的复印件。电子申请进行变更时可以仅填写证明文件的备案登记号即可。

有些变更需要提交当事人签署的声明作为支持变更的文件。声明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应该写明对应专利申请(专利)的主要信息,如申请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地址、国籍、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发明人姓名、身份证号等。

 

不同事项的变更需要的证明文件不一样,情况复杂多样,并且证明文件是否合格决定变更请求是否被批准,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2-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权利人不变)

不同主体递交的证明文件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6)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7)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8)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国籍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9)国内申请人更正组织机构代码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国内申请人为单位,地址变更跨省(直辖市)的,需要提供主管单位出具的签址的证明文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优先权转移(权利人变更)

 不同情况发生的权利转移需要递交的文件不同,具体如下: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合同如果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是由个人订立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继承、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5)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因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6)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7)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如果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并且转让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如果当前申请人与要求的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人不一致,审查员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该提交有权要求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很多要求美国优先权的申请,在先申请人是发明人,在中国递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是发明人所在的公司)。优先权转让证明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但有些只有转让人签字的外国优先权转让证明专利局也认可接受。

 

2-3发明人(设计人)变更

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参照申请人权属纠纷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3.    变更费用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需要缴纳官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请求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专利权人)的,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或专利代理人的,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50元。

注意:针对一件专利申请,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时,视为一次变更。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请求将申请人(专利权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视为一次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应当缴纳变更手续费200元。若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也只需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专利权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和代理机构、代理人变更手续费50元,共250元。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变更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以后再对同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变更请求,前期缴纳的没有使用的变更费用可以继续使用。

 

4. 几种常见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或不需要缴纳变更费用的情况:

(1) 申请人 (专利权人) 地址变更,提交著录项目申报书,填写变更前后地址,不用提交证明文件,不交官费;国外申请人地址为国家和城市,国内申请人填写详细地址。递交专利局的文件中地址填写错误进行更正,提交补正书及文件替换页更改。

 (2) 发明名称变更,可以提供提交著录项目申报书变更,但不交官费。也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明确写明变更内容;

(3)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其申请将予以驳回。

 

三.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主体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变更代理机构涉及的时限、文件问题:

如果专利申请是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中途变更代理机构,例如前期递交专利申请时

委托代理机构甲办理,答复审查意见阶段变更为代理机构乙办理, 或者前期递交专利申请时没有委托代理机构,后期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等,都需要办理代理机构变更手续。

时限:变更代理机构需要查看该专利申请(专利)是否有马上到期的官方时限(如答复审查意见时限),尽量在时限前完成变更手续,否则可能影响该申请(专利)的效力。如,变更手续还没有合格,官方记录没有更改,后面的代理机构还没有资格递交文件,官方时限到了,导致该申请(专利)视撤。纸件递交的专利申请可以在变更代理机构的同时申请延期或答复审查意见,在线递交的电子申请需要提前提交变更申报书变更代理机构,等审查通过,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后面的代理机构才能递交答复审查意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果不注意官方时限,可能会耽误时限,造成视撤等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对于恢复阶段的时限,一定要格外注意,一旦错过时限,将造成权利的永久丧失。

文件:如果专利申请(专利)前期委托代理机构甲办理,后期变更为代理机构乙办理时,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甲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乙的委托书。如果专利申请(专利)权发生转移,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继续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即可。

 

已经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解除委托关系;接收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辞去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都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这里不再详述。

 

专利代理机构本身更名、迁址时,首先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

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专利代理人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个案办理变更手续。

 

(2) 办理权利转移类主体变更涉及的官费减缴问题:

办理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权利转移的变更时,需要注意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官费减缴的待遇, 如果不注意,可能因为官费没有交足导致专利申请被视撤或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691日起,专利申请费用减缴采用新政策,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官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可以申请减缴上述官费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政策还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述规定。

可以减缴的官费比例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上述官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上述官费的70%

减缴官费的时限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

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综上所述,办理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时,需要注意递交变更申报书、费用减免请求的

时机,尽量在产生下次官费交费日期的两个半月之前提出,以便减少缴纳的官费,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四.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涉及的变更问题

 

1.    国际阶段已经发生变更的情况

(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实体没有变化)、地址以及发明人姓名变更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发明人应该是国际申请

请求书中写明的申请人、发明人,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情况外。外国申请人、发明人应该准确翻译为中文姓名,申请人为外国单位时翻译为单位全称。如果中文姓名或名称与外文不一致,审查员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将视为撤回。

如果在国际阶段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人姓名提出过变更请求,国际局发出了“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应当认为已经向专利局请求了变更,在进入声明中直接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发明人,不必再提交变更申报书和缴纳官费,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应当认为变更已经生效。

 

2)申请人实体变更需要补交证明文件  

如果国际阶段请求变更的是申请人实体,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补交支持变更的证明文件,如申请权转让或赠与合同、公司合并证明文件或其他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如果变更事项是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给外国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官方同意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应证明文件的,审查员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交,期满未补交的,将视为撤回。

 

2.    国家阶段进行变更的情况

如果进入声明中申请人、发明人译名填写不准确,申请人希望改正,在专利局做好公布

或公告准备工作之前(一般是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之前),可以向专利局用主动补正方式进行更正。以下两种情况申请人或发明人本人作出的声明也可以作为证明文件:

A .申请人声称在国际申请提出时填写了错误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或发明人姓名,进入国家阶段后为了改正错误申报变更;

B.申请人声称在中国希望使用不同于国际公布时记载的另一姓名或名称,为此申报变更。常见于华人华侨在中国用不同于外国的姓名。

如果在专利局做好公布或公告准备工作之后要求改正译名或请求变更,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交证明文件并且缴纳官费。证明文件和费用要求同普通专利申请变更请求。

 

五.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缴纳变更手续费后,审查员对递交的文件、

费用等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变更自专利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将进行登记,并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如果文件或费用不符合要求,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以后再对该专利(申请)请求变更时,需要重新提交变更申报书,递交的有效的证明文件和缴纳的官费可以继续使用。

由于自变更申报书递交、审查及后期登记公告,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等需要一定的时间,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已进入专利公布或公告准备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的为准。对于希望在专利申请公开、授权公告或专利证书上显示变更后事项的申请,要注意尽早提交变更申报书、证明文件,并且保证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尽早缴纳官费,以便变更请求顺利通过审查,官方公布或公告的信息是变更后的。

 

 

参考文献:

1.    《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5

2.    《专利审查指南》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1  P37-44P317-320P33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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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申请 专利复审 专利无效 专利资助政策 专利加快审查 知识产权贯标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提异议 国外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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